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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7-06-06点击数:

关于印发《武汉轻工大学干部
人事档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委各部,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经2017年5月17日第十七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武汉轻工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武汉轻工大学委员会

               2017年5月24日

武汉轻工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不断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水平,更好的服务学校干部人事工作,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干部人事档案,是指学校在有关干部人事工作中所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工资待遇,以及不同时期的表现、工作变动、职务任免的文件材料。它是干部任免、考察、考核,教职工晋职、晋资、聘任、培训等的重要依据,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受省委组织部、省档案局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同时受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学校档案馆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及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学校档案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管理全校干部人事档案,为学校积累档案史料;

2.鉴别、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3.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4.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5.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

6.不断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现代化;

7.加强与学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的联系,做好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8.定期向学校档案馆综合档案室移交死亡教职工的档案;

9.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4.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5.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第二章 内容和分类

第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本人基本情况的材料构成。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主要是:

1.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2.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4.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干部任免考察材料(应注明考察人、考察时间、并加盖组织部门印章);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5.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6.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干部学历(学位)更改呈报审批表等。

7.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8.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9.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10.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11.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12.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13.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14.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15.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16.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17.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18.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19.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20.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21.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22.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23.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24.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25.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负责管理的教职工,其人事档案由学校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省管干部、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其上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管理。

第八条 对于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开除公职的教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其档案转入新就业单位或人才市场。

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九条 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学校干部人事档案归档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部门)负责制。材料形成单位(部门)要按照具体规定和要求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学校档案馆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保存有关档案材料。

第十条 学校档案馆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十一条 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单位(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按收进材料的时间顺序,登记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登记簿》上,并及时归入相关人档案内。

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视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新调入、接收的教职工的档案,在其商调和接收过程中,由档案馆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审核,待人事处为其办理正式报到手续后,为其建档编号

第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归档材料的载体为国际标准A4纸型材料左边应留装订边,字迹材料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十五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第五章 档案保管

第十六条 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学校档案馆接收后及时放入本人档案,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完成整理、组卷,并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建立科学的排架体系。

第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配备专用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等设施齐全,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实行库房、办公室、阅档室“三分开”。

第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干部人事档案库房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防火、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光、防尘、防盗”八防工作,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的安全。

第十九条 建立干部人事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定期对档案进行全面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部门)沟通,并尽快解决。建立定期沟通、审核制度,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二十条 从事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其在本校工作的直系亲属(配偶)的档案,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断研究和改进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数字化、电子化和信息化。

第六章 档案利用

第二十二条 校内只有组织、人事部门才能查阅利用档案。查阅利用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按要求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并在说明查询目的和查询范围后,由学校档案馆确定提供相关材料。

上级有关部门查阅、利用档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有关单位(部门)查阅利用干部人事档案的,须凭单位介绍信和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办理审批手续,在说明查询目的和查询范围后,由学校档案馆确定提供相关材料。

学校纪检部门因办案需要查阅档案的,可直接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查阅。

查阅者应为中共党员干部。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下一级人员不能查阅上一级人员档案。

第二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因特殊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派中共党员干部办理借出手续。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档案借出后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借他人或复印,不得带至公共场所。

第七章 档案转递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人事关系转出学校时,人事处要及时通知学校档案馆转递其人事档案至新的单位。档案转递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凡转出的档案,必须严格密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中共党员)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含亲属)自带;

2.凡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认真整理和装订,不得扣留档案材料的任何部分或分批转出;

3.转出的档案,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档案馆应以不同形式催问,以防丢失。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档案材料形成单位(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和教职工本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以任何借口私自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2.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3.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4.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5.不准未经允许擅自复印、摘抄干部档案内容;

6.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7.不准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

8.不准邮寄干部档案或由干部本人及其亲属自带干部档案;

9.不准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第二十七条 凡查(借)阅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护档案安全,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拆散、损毁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不得擅自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学校档案馆批准后方能复制。

第二十八条 对在干部人事档案形成、归档、整理、保管、利用、转递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档案缺失、损毁、泄密的,或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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